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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含个人参保灵活就业)制度

发布时间:20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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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1、
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可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如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还可以加选中心下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如对选择的医疗机构不满意,一年以后可以更换;
    2、
本市医保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作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定点医院,可随时就医;
    3、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在医院门诊药房购药,也可以持加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专用章的医保处方到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1、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超过1800元以上部分,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门急诊支付及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大额支付

补充支付

个人自付

在职人员

1800

50%

 

50%

退休人员

70周岁以下

1300

70%

15%

15%

70周岁以上

1300

80%

10%

10%

注:门急诊医疗费用资金最高支付献额2万元。
    2、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怎么办?
    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根据病情的不同先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个人自负部分预交金,出院时结算。
    2、
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设定起付标准,目前执行的是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50;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为325元。
    3、
精神科参保人员住院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住院超出360天的,视为第二次住院,另交一次起付标准金,并做一次住院费用结算。对于跨年度连续住院的病人,在360天之内的,以1231的费用作当年结算。11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结算期。

    4、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需中途转院治病的,要经定点医院副主任(含)以上医师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报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5、
住院时,中途转院在24小时内算一次住院,只收一次起付标准金,个人支付的比例按不同级别医院及各医院的全部费用累加计算。按全部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本人本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周期累加计算。

在职职工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及个人自付比例

医院等级

 

费用档次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基金

支付

个人

自付

基金

支付

个人

自付

基金

支付

个人

自付

起付标准至三万

85%

15%

87%

13%

90%

10%

三万元以上至四万

90%

10%

92%

8%

95%

5%

四万元以上

95%

5%

97%

3%

97%

3%

 退休人员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及个人自付例

医院

等级

 

费用

档次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基金

支付

补充

支付

个人

自付

基金

支付

补充

支付

个人

自付

基金

支付

补充

支付

个人

自付

起付标准至三万元

91%

4.5%

4.5%

92.2%

3.9%

3.9%

94%

3%

3%

三万元至四万元

94%

3%

3%

95.2%

2.4%

2.4%

97%

1.5%

1.5%

四万元以上

97%

1.5%

1.5%

98.2%

0.9%

0.9%

98.2%

0.9%

0.9%

 

 

 

 

 

 

 

 

 

 

 

 

 

 

 

 

 

 

 

注:1、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
    2、
大额资金按70%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北京市灵活就业参险人员享受待遇、报销比例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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