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康复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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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知识
从暗服药冲突谈起——说说精神分裂症的治疗手段
薛老师的儿子最近一次住院是在25岁。他小学时品学兼优,未见异常,但初三开始无明显原因渐起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称听到有人在背后议论自己;自语自笑,对空谩骂;认为同学发明了一种射线,可以射到他脑子里控制自己;不肯上学,不愿与人交往;说话东拉西扯,语无伦次。16岁首次住进精神专科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用利培酮治疗效果好,但一出院就自行停药,还反复威胁父母,声称如果父母再让他服药,自己就会采取行动:要么去自杀,要么和父母同归于尽。九年来病情辗转反复,先后七次住院,每次住院用利培酮、奥氮平等抗精神病药效果都不错,但出院后不久就停药发病,病情逐渐加重——言行紊乱,趴在地上说有人控制自己,而五体投地可以「接地气」、「反控制」;动辄发怒,冲动毁物,时常动手打骂父母,还无缘无故砸了人家汽车。
家属管理困难,无奈之下只好每天在患者食物中悄悄加半片奥氮平。最开始尚能减少冲动行为,然而由于怕患者发现,剂量始终不敢加大,导致病情时好时坏。一次家属放药被患者发现,患者认为父母长期给自己放毒,阴谋杀害自己,与其被杀不如杀人,于是挥刀行凶,幸而被邻居及时发现并阻止,避免了一场惨案。
以上病案反映的并非个别现象。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病时缺乏自知力,通常不肯自行服药,家属管理困难。那么我们有没有安全有效、且病人愿意接受的治疗手段呢?回答是肯定的。目前比较好的方法是建立医患治疗联盟和使用长效针剂。
一、暗服药是下下策
有些家属在无奈的情况下,选择给自己的家人偷偷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其实暗服药非常危险,短期部分有效,长期风险极大,违反伦理并得不到法律支持。「暗服」药物的行为在医学伦理及法律层面来讲是不被允许的,属于违法行为。
《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1991年联合国大会46/119号决议)中明确指出:未经患者知情同意,不得对其实施任何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施自愿原则。法律上没有规定患者的监护人具备对患者实施非自愿治疗的权利。虽然暗服药物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但从家属角度来讲,暗服药物能够短期维持病情稳定。
然而:▲ 从短期来看,暗服药物一般都是放在患者的食物及饮料中,很难保证投放的药物被全部服下;并且,一些药物经过高温加热,药效会减弱或丧失,不能保证疗效。▲ 从长期来看,没有患者自己参与的治疗手段效果都不会太好,而且隐藏极大风险。暗服药物增加了家属的精神负担,每天都沉浸在如何放药且不被发觉的精神压力下;一旦患者发现自己被「下药」,会增加对家人的仇恨及不信任,严重者甚至可能会造成家庭的悲剧。
二、治疗联盟与医患共同决策
我治疗的一位精神分裂症病人曾经描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有一次,他乘公交车来医院门诊,前一班车给老人让座了,后一班车却跟老人吵了起来,坚决不肯让座。原因是边上有个大妈说:「你年纪轻轻的,为什么不给老人让座?」结果他就生气了,坚决不让,还跟老人吵了起来。从这件简单的事情上,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患者感觉到被逼迫着做某件事,这件事就不大能够做好。服药行为也不例外:如果患者自己有抵触心理,就很难坚持服药,而不服药就可能复发。所以我们应该设想一下,怎样让患者自己愿意用药。
实践证明,做好医患沟通,建立治疗联盟,有助于患者接受治疗。医疗的本源是对患者的关怀,要关心患者的意愿,让患者参与到自己的医疗决策中来。2014年欧洲精神分裂症治疗指南提出:「与患者共同制定治疗和护理决策可以改善医生和患者的沟通」,并明确指出:「抗精神病药物的选择必须患者和医生共同决定。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家属的观点。」
调查显示,大部分精神分裂症患者有能力参与共同决策。如果治疗方案单独由医生来决定,患者的接受度只有26.5%;如果患者共同参与决定,接受度可达到73.5%,治疗的结局就会比较好。
医生和家属要做到以下7个方面:
1. 了解患者的观点,和患者共情,让患者感受到自己与我们是共同的,而不是对立的。
2. 让患者在决策过程中担当角色,让患者为自己的疾病康复负起责任来。
3. 了解患者的生活和治疗目的,激发患者治疗康复的愿望。
4. 医生要提供经过评估的、有循证证据的治疗方案,暗服药显然不是可以选择的方案。
5. 确认患者对治疗方案的理解;如果不理解,医生和家属要做更多的工作。
6. 了解患者对治疗方案的倾向和偏好,与患者共同讨论。
7. 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进行治疗效果会好很多。如果我们能够在治疗过程中充分考虑患者的权益,让患者参与治疗决策,就不会被迫选择暗服药的方法,而是可以提供更好的治疗方法。